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14]2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研究生奖助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三条 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在校研究生,并在《西南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的学习年限内。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指标为准,原则上按照校内各院(所)可参评研究生人数比例的70%进行分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照校内各院(所)可参评研究生人数比例的40%进行分配。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档,各档次的奖励标准、学生比例和资金分担详见下表:
奖学金等次 |
资助 比例 |
等次 占比 |
标准(元/人·年) |
资助 标准 |
省补助 |
高校 |
比例 |
标准 |
比例 |
标准 |
博士 |
70% |
|
|
60%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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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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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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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 |
|
4800 |
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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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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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
|
4000 |
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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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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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
|
3200 |
硕士 |
40% |
|
|
60%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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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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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000 |
|
6000 |
|
4000 |
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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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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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
|
3200 |
三等 |
|
50%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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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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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分担。省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按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学校按比例划拨配套资金,建立单独的账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需具备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政治思想素质过硬,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四)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考试、考查课均无不合格。
(五)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学术科研、专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其中,课程学习成绩按照折算后的成绩进行计算,具体细则由各院(所)制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当年评审前已毕业者;
(二)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理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者;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六)本人不申请者。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
(二)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五章 评审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本评审办法以及各院(所)的评审细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原则: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所)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审定评审办法、统筹、协调和监督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二)各院(所)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各院(所)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不同学科方向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负责本院(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院(所)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备案方可执行。
(三)评审时应充分考虑两种类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方式差异进行分类评选。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时应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五)一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审:
1、推荐免试研究生原则上优先评选学业奖学金;
2、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一年级学生,以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为依据参评;
3、第一志愿报考学校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发布评审通知,各院(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
(二)研究生导师审核推荐。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的申请表、申请材料和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签字确认。
(三)各院(所)评审。各院(所)组织评审、答疑,并在各院(所)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各院(所)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各院(所)初评、评审委员会复评情况,研究确定全校推荐上报国家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
(六)全校公示。学校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院(所)公示阶段向所在各院(所)提出申诉,各院(所)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各院(所)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公平、公正地组织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一)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二)财务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三)各院(所)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各院(所)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和组织本各院(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南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医大研〔2018〕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各院(所)评审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在学生中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在院(所)范围内提前公布并严格执行。评审实施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备案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有悖者,以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规定为准。